| 行政处罚-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转让其所有的营运车辆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,未按规定办理 |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作者:系统管理员 来源:  发布时间:2015-6-19 11:22:02 | 
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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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|  
| 行政权责种类 | 行政处罚 | 行政权责编号 | 0172020012 | 行政权责名称 |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转让其所有的营运车辆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,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| 权力运行流程图 |  
| 法律依据 | 《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》(2005年10月17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)第八条第一款:客运出租汽车企业、个体经营者(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)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,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。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: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二)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及其配套设施、设备、标志;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转让其所有的营运车辆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,应当按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: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正,按下列规定处罚:(四)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,按无证经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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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处理意见 | 保留 |  
| 承办处室 | 稽查大队、机场站管理站、火车站管理站、东站管理站、信访投诉科、违章处理科 | 处室负责人 | 丁一、田明伦、李新志、岳军、陈巍、王学胜 | 承诺办理时限 | 70工作日 |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| 案情特别复杂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60工作日 |  
| 登记立案 岗 | 稽查大队、机场站管理站、火车站管理站、东站管理站、信访投诉科 | 岗位负责人 | 丁一、田明伦、李新志、岳军、陈巍 | 时限 | 2工作日 | 备注 |  |  
| 调查取证岗 | 稽查大队、机场站管理站、火车站管理站、东站管理站、信访投诉科 | 岗位负责人 | 丁一、田明伦、李新志、岳军、陈巍 | 时限 | 60工作日 | 备注 |  |  
| 作出决定岗 | 违章处理科 | 岗位负责人 | 王学胜 | 时限 | 5工作日 | 备注 |  |  
| 送达岗 | 违章处理科 | 岗位负责人 | 邵萍利 | 时限 | 3工作日 | 备注 |  |  
| 法制审核岗位 | 违章处理科 |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| 牛士杰 即办 | 行政复议机关 | 1.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.郑州市人民政府
 | 联系方式 | 1.67178839 2.677703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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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执法投诉机构 | 信访投诉科 | 联系方式 | 67189900 | 纪检监察机构 | 纪检监察室 | 联系方式 | 67189699 |  
| 责任事项 | 登记立案阶段:填写《立案审批表》,制作现场检查笔录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需要暂扣的出具暂扣凭证,报负责人审批。调查取证阶段: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,确定违法事实,固定违法证据,调取证人证言,询问违法行为人、当事人或证人,制作询问笔录,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,出具调查终结报告,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。作出决定阶段: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,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,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。送达决定阶段:及时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,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,公开行政处罚信息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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